6月12日起 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广州市生态情况局宣布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划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用锅炉。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要求
本通告划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划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宣布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划定限值的,凭据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接纳有效步伐,确保在划按期限内抵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将凭据相关执规律则依法查处。